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的捐赠财产;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基金会保证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本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理事 2/3 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十九条 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进行投资。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
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六十条 对于因接受股权捐赠形成的表决权、分红权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基金会应当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经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
本基金会对外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投资净损益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单个捐赠人当年累计捐赠超过本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5%
或者 500 万元以上;
(二)股权投资、委托投资;
(三)直接购买超过200 万元以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国债及有价证券;投资兴办企业;投资房地产;委托理财。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本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 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基金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基金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本基金会接受税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本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产生拟任职人员之后,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变更登记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条
本基金会在年度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 3 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基金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正式党员人数不足 3 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四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六条 本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七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本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 30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基金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一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用于公益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暂未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基金会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06 月 07 日第七届第 2 次理事会表
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